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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1-01-22 03:45:37 阅读: 来源:发卡厂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监管信息共享活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用语定义]本试行办法所称监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涉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本试行办法所称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依托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定制开发的,适用于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服务的软件平台,由福建省发改委牵头协调推进平台建设。

本试行办法所称共享,是指各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行为。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批量交换、接口推送和文件报送;信息获取方式主要包括批量交换、接口查询和界面查询。

本试行办法所称信息共享单位,是指共享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其中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为信息提供单位,从共享平台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为信息使用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信息共享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参与区内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管理。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共享平台的管理主体,负责片区内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管理。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空间中心”)为共享平台的建设、技术支撑和运维单位,负责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信息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归集。各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与管委会商定的信息提供范围和提供方式,稳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

(二)合理使用。各信息使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以及与管委会商定的信息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合理使用共享平台的信息。

(三)安全保障。各信息共享单位按照商定的责任范围,保障在传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信息类型]共享信息原则上按照基本信息、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统计信息等进行分类。

基本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涉及法人和自然人主体的登记类、资质类等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管理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对法人和自然人记录的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运营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在对法人的日常监管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涉及生产、销售、财务、物流等具体运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信息。

统计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对自贸试验区一定范围内投资、金融、贸易等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总信息。

第七条[信息目录]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管委会定期编制、更新和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信息目录》包括信息项的信息名称、信息类别、提供单位、更新频率、共享范围、共享方式等内容。管委会应当分类整理片区内已归集的信息项,信息项的更新频率、共享范围和共享方式,由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管委会和信息提供单位确定。

第八条[协议共享]管委会应与信息共享单位签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和《共享信息项表》。通过《共享信息项表》,明确具体可共享信息,约定信息共享单位应当提供的信息、可获取的信息以及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更新频率、传输形式等内容。

第九条[信息提供]省市相关政府部门、驻自贸试验区机构、管委会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各单位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对接共享平台,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共享平台应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对接共享。

在闽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及应用国家部委统建的业务信息系统(平台)的单位按照《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信息,鼓励在闽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及应用国家部委统建的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共享平台。

依托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第十条[信息使用]在闽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省市相关政府部门、驻自贸试验区机构、管委会应当基于自身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对平台共享的信息进行内部合理使用。

信息使用单位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或擅自对外发布获取的信息,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信息牟取商业利益和其他非法所得。未经信息提供单位书面同意,并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备,信息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信息变更]信息共享单位需要变更《共享信息项表》中约定的本单位应当提供或可获取的信息项、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更新频率和传输形式等协议内容的,应当及时与管委会协商,并与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信息核实]信息使用单位对获取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会同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确有错误的信息予以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信息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动态预警]管委会会同各信息共享单位探索建立监管信息动态预警机制,逐步实现不同信息共享单位间监管信息的关联比对、异动监测等动态预警。

第十四条[工作机制)在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管理下,管委会成立信息共享工作联络组,相关信息共享单位为联络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落实信息共享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共享平台实行用户认证和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共享平台以每个信息共享单位为主体,设立一个单位用户。管委会授权空间中心负责设置各单位用户的信息共享权限和管理权限,信息共享单位对本单位的单位账户应当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系统维护]管委会授权空间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各信息共享单位的前置系统由省发改委、管委会、空间中心提供,前置系统的硬件、软件维护由提供设备单位负责;各信息共享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交换前置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信息安全]各信息共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规定,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各信息共享单位应当对信息妥善管理,严禁伪造、篡改信息,严禁不经相关程序变更、删除信息。各信息共享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规程,保障系统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各信息共享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的效能管理,参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共享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和个人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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