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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方知是凶宅买主与中介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0-03-13 14:30:53 阅读: 来源:发卡厂家

买房后方知是“凶宅”买主与中介对簿公堂 2006/11/277:17:28  【字体:缩小放大】

11月27日讯(记者陈捷通讯员郑金雄戴建平)王女士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后,才发现不久前这套房子曾被用于为死者做法事,她认为不吉利。退房后,她拒绝付费给中介,她认为中介故意隐瞒。双方为此闹上法庭。但因王女士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所以输掉了官司。

2006年5月,王女士通过厦门市房博士房地产代理公司介绍,买下厦门市石壁街的一套二手房。看房后,她便于5月21日与房东签下认购居间合同,支付了部分订金,并约定了其他履行事项。然而,5月22日,王女士从邻居那了解到,原房东在今年春节前过世后,其家人将死者的牌位、骨灰、遗物等物品移入讼争房屋,其家人还在里面为其做过法事,持续了100天。王女士认为这房子不吉利,并抱怨中介当时隐瞒这一情况。王女士就没有履行其他手续,订金自然也扣了。

在法院,房博士房产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先生对记者说,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做法事等情况。中介公司不可能了解所有细节,只须保证房子的产权没有纠纷。

今年9月,思明区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王女士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交易成功,居间行为已完成,被告依约应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林涛律师说:“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他认为,“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不能简单说这就是属于迷信的范畴,这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种风俗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习惯中,躲避恐惧,是每个人的本能,也是每个人的权利,法律不应排斥这种民俗习惯。”

因此,林涛建议,遇到类似的“凶宅”,出售应该更加规范。从卖房人的角度分析,选择隐瞒信息,肯定会遭遇购买者的谴责、纠缠,甚至可能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从买房人的角度分析,为了避免麻烦,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尽量多方探听或要求卖房人披露出售房屋中是否发生过不幸事件。同时,为了妥善起见,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比如:卖房人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如果买房人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房人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价金等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卖房人认真考虑隐瞒不幸事件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房人在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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