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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本日头条版权争议的法律边界在哪儿

发布时间:2020-03-10 10:36:06 阅读: 来源:发卡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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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新闻类运用的明星产品本日头条所在的公司近日融资1亿美元,估值高达五亿美元。但传统媒体的《新京报》迅速发表社论抨击本日头条产品涉嫌侵权,而今日头条方也立即回应,否认侵权。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日头条的侵权争议的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本日头条推荐新闻的方式:从电脑上访问本日头条的官方网站,发现相对比较规范,类似百度和谷歌的新闻频道,每个推荐的新闻都有新闻摘要,链接指向登载新闻的原网站。

但看本日头条手机应用程序和微博、微信账号如何推荐新闻时问题就出来了。这三者向用户推荐新闻的方式比较类似,通过标题或摘要推荐,链接都指向本日头条网站的相应被优化的新闻页面,该页面上有新闻的全文内容,多数页面在最下方有可以点击进入原文的链接。除界面相对美观一点,本日头条网站优化页面和原文页面最大的区分是优化页面去除原文的广告。(文章写就之际,再使用本日头条的应用程序,发现可能由于传统媒体的压力,运用推荐的新闻链接已被改成直接指向新闻网站,但仍为过滤广告的优化页面,需要点击优化页面最下方的链接才能进入原文页面。微博和微信账号的链接仍指向本日头条网站的优化页面。)

介绍完产品,接下来分析一下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1、本日头条有没有权利抓取新闻网站的内容?

作为一个新闻推荐类运用,本日头条必须先通过计算机爬虫程序在各个新闻网站页面抓取相应的内容,然后才能分析并向用户推荐新闻,那末,其有没有权利抓取新闻网站的内容?根据现在互联网通行的规则,只要被抓取的网站不反对其抓取,即为有权。

如果新闻网站反对被爬虫程序抓取的,可以在专供爬虫程序读取的文件内设置白名单或黑名单,制止部份爬虫抓取信息或只允许某些爬虫抓取信息。如果爬虫程序耍流氓,被制止了还照抓不误,网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的起诉通过爬虫程序抓取信息者。

2、本日头条对网站内容优化转码有没有法律依据?

前文已述,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和微博、微信账号访问本日头条推荐的新闻时,本日头条会对被访问的其他网站网页进行优化转码,这里的优化转码实际含义应该是:本日头条对其抓取的网页进行技术处理以方便移动装备用户浏览。

转码是新生事物,法律依据可以套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力,有权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取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但适用此条法律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二是不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得作品的情况;3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屏蔽作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屏蔽。

3、本日头条对网站内容优化有没有正当性?

参照前面第一、2两个条件,本日头条做法的争议点就显现出来了:首先,本日头条的优化去除网页上的广告伤害了被其抓取数据的新闻网站的收入,这算不算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得作品?其次是本日头条上的新闻网页显示的是本日头条网站链接而不是原来新闻网站的链接,容易误导用户,算不算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

上述问题从法规的字面上看,双方都可以推导出对自己有益的解释,争议应当很大,笔者就不赘述了。但跳出法条抽象的规定,看双方的业务类型,或许会更清楚一些。

平面媒体采写原创内容是有本钱的,这些本钱传统上会通过定阅费用、广告等方式回收,这就是他们的商业模式。但如果用户养成了通过本日头条的应用程序、微博、微信看传统媒体的新闻的习惯,平面媒体的商业模式就很难保持:由于可以方便的在本日头条的产品上查看新闻全文,原创内容媒体的定阅者和网站访问都会减少,定阅收费和广告收入都会减少,其收入来源会被掏空。

反观本日头条,其其实不采写新闻,也不象门户网站那样从传统媒体购买内容版权,但依托其技术优势抓取新闻、推荐新闻,利用移动端优化转码屏蔽新闻网站广告取得用户关注,同时,自己也通过各种广告取得收入。虽然本日头条通过技术分析推荐新闻和通过转码优化移动端浏览体验也是技术进步,但就他们的商业模式而言,是建立在寄生并伤害原创内容媒体之上的,明显自利性大于共赢性。

最后,两年前的欧洲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传统媒体对谷歌进行讨伐,但该案中的谷歌不同于近日头条,谷歌对被索引页面的摘要显示方式没法替换被索引的网页内容,摘要更多的目的是吸引读者点击链接查看新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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